營業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章、營業項目
第二條、訊捷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網際網路接取業務 (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與第一類電信業者(ex:中華電信…等)申請承租網路與電路服務,透過附加電腦及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社區大樓用戶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主要營業項目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三章、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公告、服務條件
第三條、申請人租用本業務,應檢附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及第二證明文件)及申請書表;辦理各項相關業務異動時亦同。若申請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檢附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公司之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身份證。
第四條、用戶租用本業務須依價格費率表之收費標準繳納,上述各項費用於網路及本公司公告之,如有調整時,用戶若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並依本規章條款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退費辦法辦理退費事宜。
第五條、用戶暫停使用或因欠費致暫停使用者,其停止前之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六條、用戶於施工後應繳之費用,應在繳費期限內繳清。用戶如停用或逾期者,本公司得收回用戶端至本公司自建之乙太網路線路及設備;其逾期者,本公司得向申請人請求償還各項欠費。
第七條、本公司使用網路位址轉換技術共享真實IP,少數需要真實IP的連線服務會受此限制,用戶應先考量自身之需求同意後再提出申請。
第八條、本公司為落實資訊安全防護,於各機房建置一台以上監視器,並進行進出管制,加強資訊安全及防護。
第四章、其他相關權利及義務
第九條、用戶不得利用本公司線路從事違反法律行為之行為。
第十條、用戶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私接線路或竊用IP。
第十一條、用戶若違反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款或有其他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發生時,本公司得停止服務,用戶不得要求賠償。
第十二條、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用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發生之損害,除按本規章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前述條款用戶若有相關障礙無法自行排除,得透過各種方式聯絡本公司派員進行查修,查修及維修費用,得由本公司現場人員進行報價。
第十四條、本公司內部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編號、IP ADDRESS、用戶連接介面之設備(ex:AP或路由器)、傳輸型態(ex:有線或無線)等予以變更,用戶若有疑問得透過服務專線向本公司提出。
第十五條、若本業務之申請人死亡,本業務得由繼承人申請繼承,並採一退一租的方式辦理。
第十六條、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 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有違反法規或危害通信情事者。
(四)有散播郵件病毒、廣告病毒、電腦病毒者。
第十七條、本業務各系統運作時間為每週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時。但業務性質特殊者,本公司得另訂系統運作時間。
第十八條、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應於三日前公布或通知用戶。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 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第二十條、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第二十一條、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ex:第一類電信業者或本公司系統設備故障)或不可抗力之因素(ex:颱風、地震…等),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扣減方式如下:
(一)通信連續阻斷不滿十二小時者,不予扣減。
(二)通信連續阻斷超過十二小時以上者,每十二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
(三)通信連續阻斷超過七十二小時以上者,當月不計算租費。
前述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二條、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得暫停其新申請服務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並得暫停其所租用各項電信設備之通信。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用戶所積欠之費用,用戶仍須繳納。用戶對本公司之服務等事宜有異議者,得利用本公司公佈之服務電話提出申訴。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第二十三條、用戶租用本業務自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用戶通知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用戶特殊需要另訂起租日或終止租用日。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二十四之一條、本公司如經主機關撤銷執照時,本公司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執照之書面通知七日內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三十日內退費。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對於曾經違反本約,信用不佳或有不良紀錄之客戶,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用戶因私有網路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本公司服務專線:0937-258-051
本公司電子郵件:classmatesystem@gmail.com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無併案銷售其他電信服務。
第二十八條、本規章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